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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编辑时间:2023-06-21 10:10
第1 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 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列明货物的中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填写“AVAILABLE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第3 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该栏应填写韩国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韩国港口。

第5 栏:备注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例如 如NON-PARTY OPERATOR: ALTEAD CO.LTD, JAPAN”。中国、韩国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 项。

第7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得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HONG KONG、TAIWAN)。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如果唛头是图形或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I/S”或“IMAGE AND SYMBOL”。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 、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第8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9 栏: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8 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 位H S 编码。

第10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4 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 货物完全由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4. 货物符合特定货物处理规定的,填写“OP”。

第11 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标准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并标注“N.W.”(NET WEIGHT)。

第12 栏: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3 栏出运日期和第11、12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商业发票号及日期,应在此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及日期。

第13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KOREA”。申报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

第14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但不包含成员国累积成分。
   2. 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7 个工作日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船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13、14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5 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ACTIVELY”。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并提交原证书申请签发更改证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及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第5 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如果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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